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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赵红军,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上海)自贸区协同创新中心咨询专家,上海市松江区政协委员,上海市松江区统一战线智库成员,上海市民盟盟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理事,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兼职研究员,2008年上海市曙光学者,2009年上海市浦江学者。2005年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2006年破格被提升为经济学副教授。2007-2009在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从事中国经济转型方向博士后研究,师从著名经济学家田国强和文贯中教授。2007-2008年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赴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和东亚问题研究中心进行访问研究。研究方向主要为中国经济转型、制度与发展经济学、经济思想史。曾主持过2014年国家哲学社会基金中华学术著作外译项目、2013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一般课题、2012年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课题,2011年德国阿登纳基金会课题,2009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008年曙光计划资助等多项课题,三次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7年获第四十一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等资助金;,一次获2006年中国制度经济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Frontier of Economics in China, 《财经研究》、《上海经济研究》、《南开经济研究》、《城市发展研究》、《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过多篇论文。为《经济学季刊》、《中国社会科学》、《世界经济文汇》、《国际商务研究》、《社会科学》杂志匿名审稿人。电子邮件:hjzhao2002@163.com

药企告赢食药监总局会是新常态吗?

2015-01-16 21:42 阅读(?)评论(0)

药企告赢食药监总局会是新常态吗?

赵红军

《时代周刊》2015年1月13日

据《第一财经日报》19日报道,越南药企(VellPharma)经过三年多的漫长诉讼,最终告赢中国食药监总局。消息一处,立刻在医药界、企业界和新闻界产生轩然大波。笔者认为,这件事情虽小但为什么能引起轩然大波?恐怕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此次诉讼案例发生在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就是中央有关依法治国的决定之后,全世界的目光恐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中国法院在此时此刻的表现。二是,此次当事方之一是一家越南的外国企业,而中国食药监总局又是中国医药界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但最高法的最终裁决结果却真的是“民”赢了“官”。最高法通过此次事件,一定想传递给业界一些什么样的信息?

其实,如果不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像这样的诉讼案件,恐怕本无太多国人关注。正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给了国内、外媒体、记者和公众对这次事件的解读以充分想象的空间。比如,既然此次会议的主题是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又是其中的重大任务之一,而作为此次案件原、被告双方的地位又显得十分特殊,原告方是一家在中国经营药品生产长达十多年、在全国各地打过大大小小几十场官司而且大多都会败诉的一家外国“老玩家”。被告方是我国食品药品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前者是“民”,后者是“官”,大家自然的疑问是,“民”能告赢“官”吗?

根据业界以往的经验,社会、业界往往对所谓的“民”告“官”的结果并不抱有太多的期待,但这场官司恰恰就发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恐怕此时此刻的社会、公众、国内外的媒体对此次事件的关注度将不仅仅是如此,而往往带有一种所谓“言行是否一致?”、“法、权到底孰优孰劣?”的验证欲和期待感。如今,结果已公之于众。社会、公众和国内外媒体似乎对这样的结果也显得比较的满意。笔者认为,这次事件,无论是从经济学意义还是从法理学,抑或是管理学乃至政治学意义上来看,都是一件非常值得重视也值得评论与研究的事件。

一是,这件事件意味着,以往“民”告“官”那昭然若揭的审判结局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民”告“官”,“官”不一定赢将成为一种常态。换句话说,只要“民”告到路子上,告在点子上,“民”当然是可以告赢“官”的。也就是说,今后打官司打的乃是一个所谓的“理”字。过去的这个“理”字,往往指的是道理,但仅仅指道理是不够的,毕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所谓的“理”将更多指的是一种法理,乃是天理,是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而不是其他。

二是,目前的国际经济学界都在普遍关注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什么样的营商环境将决定什么样的企业经营绩效。其实说白了,目前国际资本跨国界的流动,角逐的已不仅仅是最终的利润,而在很大程度上角逐的乃是一种有利的、高效的、廉洁和便捷的营商环境。理想的营商环境到底指的是什么?学界的定论当然有,其一是便捷高效的道路、电信、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因为它能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交易效率,便利企业、产业的国内乃至全球分工;其二是低廉、高效、便捷的金融和融资环境。其三是高效、务实、廉洁、公正的公共服务;其四是,公平、公正的司法和法治环境。因为如果缺乏必要的政府公共服务,企业运营的成本将会无限的高。而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将能给予企业运营、发展良好的产权保护、透明的信息规则和稳定的未来预期。在这四者中,其一、其二是基础,其三关键,其四才是具有更广泛更基础意义上的所谓法治环境。此次事件,如果说它有什么经济学意义的话,恐怕就是它指出了这四条“社会基础设施”中最为重要也最为根本的两条,那就是所谓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要体现依法行政、依法服务、规则透明,过程透明的本质特征。

三是,这次事件还向外界或者业界清楚、明白地传递了另外一个十分有价值的信息,那就是无论是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还是在政府从事管理的过程中,全社会都应该充分关注三个主体,其一是市场——调节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二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主体,其三是法治——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制定社会规则和制度、保护公平与公正的主体,这三者不可偏废,也不可互相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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